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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活性炭关注环保“环保保护措施会及时实施吗”浙江一家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进行非法处置,造成了“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日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除了“跨界污染”之外,另一重要原因是东营市环保局作为环保行政部门“支持起诉”,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环保部门成为支持起诉人
据了解,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建德化工二厂为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将其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备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二人处置。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将接收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东营,并由东营市垦利县的一家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涉事企业及自然人提起了诉讼,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
自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鲜见。不同的是,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东营市环保局作为环保行政部门“支持起诉”,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东营市环保局有“勇气”支持起诉,源于从1月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东营市环保局对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便体现了这一点。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前,我们便联合其他部门对违法事件进行了介入,对他们的违法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掌握着有力证据。”东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获知中华环保联合会要针对此次“跨界污染”进行详细了解并准备起诉后,东营市环保局有权利去支持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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